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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普查成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园林、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资源普查工作。邀请专家对当地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建立资源保护目录。 (二)明晰管理体制,强化监管效率。科学合理设置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形成省、市、景区三级管理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工作。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实施具体管理。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障资金来源。省财政2012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2012年之后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财政资金保障机制,保障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四)加快制度建设,严格保护资源。规范风景名胜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程序,推进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编制《河北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各市、县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河北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相协调,推动风景名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科学实施规划,规范建设管理。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加强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科学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审批和工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执行环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查处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对违法违规的建筑物、构筑物限期拆除。 (六)加强景区管理,提升整体水平。加快风景名胜区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生态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规范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完善服务功能,优化景区环境;定期开展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七)纳入常态管理,加强跟踪问效。认真贯彻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建立责任制度,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跟踪检查,提高保护成效。到2015年底前,完成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的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