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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设区的市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设区的市政府为主。各市要依据《山东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协调和重点抽查。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全省所有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一)工作原则。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专项督导与综合督导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各市的实施方案,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评结果分别报省教育督导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督导评估的自评制度,将督导评估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县级自评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对照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任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准确、实事求是的评价。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自我评估。 2.市级督导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县级自评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自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经验,针对复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省级督导抽查。省政府及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设区的市督导评估结果,视工作需要进行重点抽查。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并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要在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要将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引导县级人民政府更好地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三)省、市有关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要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的意见反馈、限期整改和定期复查制度,以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加强薄弱环节的工作。 (五)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成绩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责成其及时改进;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健全各项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要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督导评估,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专兼职督导队伍,提高督导评估整体工作水平。 此前有关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山东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山东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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