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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2]43号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201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农村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09—2012年)2012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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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财税扶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整合有关支持流通体系建设的资金,综合运用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企业加大对农产品流通、商品配送、基层网点等项目建设的投入。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引导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建设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及产地采后商品化处理设施,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七)加强金融支持。建立完善银政合作平台、银企对接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开发适应农村市场服务体系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拓展新业务,广泛参与农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险产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

  

  (八)保障要素供给。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冷藏配送中心、农贸(菜)市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予以优先保障供应。对新建社区农贸市场用地、与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接的鲜活农产品加工冷藏配送中心用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冷库用地按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对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鲜活农产品流通项目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工业同网同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加强收费管理。针对农村流通配送成本高、农产品流通损耗大等实际困难,进一步降低和规范农村流通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农贸市场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十)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和溯源制度,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投机炒作农产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农村市场诚信建设,保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和农资、家电放心消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监察厅、农业厅、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食品局)

  

  (十一)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在带动产业发展、助农增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重要作用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方和广大农民理解、支持和参与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商务厅配合省委宣传部)

  

  (十二)加强纪律保障。将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推诿扯皮,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监察厅、商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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