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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3-02
【实施时间】 2012-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抚顺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省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号),为做好在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以下简称“小矿山”)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整顿治理小矿山为重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采取综合治理等办法,对一批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开展整顿和实施关闭,大力推进“青山工程”建设,提高矿山企业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二)工作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在整顿关闭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安全、水土、铁路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2.综合治理原则。对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进行整顿关闭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进行综合治理,以有效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环境。

  

  3.坚持行政性整顿关闭与市场淘汰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以行政性整顿关闭为主,同时还要运用市场机制,使一批生存困难的小矿山有序退出。

  

  4.坚持整体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同时又要分轻重缓急,充分考虑少数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5.坚持积极推进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既要坚持积极推进,又要兼顾社会稳定,通过依法行政和扎实工作,使整顿和关闭小矿山工作平稳进行。

  

  二、工作目标

  

  (一)从现在起到2012年底,对全市非煤小矿山实行拉网式整顿,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矿山一律停止采矿生产并列入整顿和关闭范围。

  

  (二)从2013年起,对经整改仍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列入关闭名单。

  

  (三)通过5至6年的努力,全市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基本关闭。

  

  三、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按照《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机构

  

  为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成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整顿关闭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见附件2)。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整顿关闭工作步骤

  

  (一)从2012年1月至6月为矿山企业登记核查阶段。从2012年1月至3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情况调查登记、汇总、上报。4月至6月由省直相关部门对各矿山企业评价确认,提出整顿和关闭小矿山的意见。

  

  (二)从2012年7月至12月为整顿阶段。

  

  1.市国土资源局对市整顿关闭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部门未提出问题的矿山企业正常年检和换发采矿许可证。

  

  2.市政府依据省政府提出的2012年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名单,编制并下达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

  

  3.各县(区)政府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对其不予年检注册。矿山企业整改后须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予以年检的矿山企业名单。

  

  (三)从2013年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国土资源局于每年3月前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关闭计划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政府,并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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