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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矿山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4. 矿山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采选工艺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和设施。 5. 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三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6. 矿山必须确保废水、废气排放不超过我省地方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五、检查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会同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附件2: 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达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张建英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徐金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玉坤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 罡 市安监局副局级调研员 卢广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 弋 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广瑞 市农委副主任 李 振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丽波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景林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喜森 市交通局副局长 叶继成 市供电公司副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