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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格小矿山审批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从方案实施之日起,国土资源部门新批小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实施“青山工程”的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的每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三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对新批矿山企业必须按《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足额收缴保证金,并负责矿山企业复垦绿化的监管。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新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新批矿山企业,坚决列入关闭名单。 (六)建立全市关闭小矿山补偿机制。做好申报省关闭小矿山补偿专项资金工作,对实施关闭的小矿山将以奖代补,推进全市关闭小矿山工作。 附件:1. 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2. 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局 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市水务局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交通局 市供电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的 1. 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内、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 2. 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单位和企业造成影响范围内; 3.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公里范围内,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内范围内; 4. 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 二、证照不全,经整顿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1. 证照不全。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存储)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缺一不可。 2. 相关部门批复及验收意见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安全竣工验收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复垦绿化阶段性验收意见等文件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的矿山企业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要求的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07]7号),结合当前我省实施“青山工程”总体要求,现采矿规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关闭。 1. 铁矿:年采矿石能力露天开采5万吨以下,地下开采3万吨以下; 2. 金矿:岩金矿年采能力1万吨以下,砂金矿年采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下,未取得工信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3. 铅矿:年产矿石1万吨以下; 4. 钼矿: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下,未取得工信部计划指标; 5. 菱镁矿:年采矿石能力3万吨及以下; 6. 硼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7. 滑石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8. 建筑用石料:年采矿石能力2万立方米以下,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以下; 9. 建筑用砂:年采能力3万吨以下; 10. 膨润土:年采矿石能力2万吨以下; 11. 砖瓦用粘土:年采能力1500万块以下。 四、开采工艺装备、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经整顿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1. 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图,并按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无重叠、交叉、越层越界开采。有矿井地质资料和地质图纸。有井上井下对照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纸、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技术档案资料。 2. 新建大中型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要求的先进采矿方法,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