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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每年一季度对各县区上一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六、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对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矿山企业组织整改和实施关闭工作,组织申报专项补偿资金。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小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调度整顿关闭工作进度,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全市关闭小矿山补偿资金。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市小矿山企业调查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计生产规模低于小矿山关闭标准、资源枯竭或者未按《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和经确认开采工艺装备落后的小矿山企业,组织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负责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矿山复垦绿化,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负责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四)林业部门负责确定位于生态公益林区内和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对林地、林木破坏严重,未履行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生产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五)环保部门负责确定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安监部门负责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水务部门负责确定位于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八)农业部门负责确定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破坏农田保护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九)公安部门负责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吊销有关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关闭小矿山企业财政补偿资金。 (十一)工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小矿山企业不予年检,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列入整顿名单的小矿山企业暂缓工商年检。 (十二)电力部门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暂停生产用电。 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认识。小矿山整顿关闭是省“青山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提高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是整顿关闭小矿山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整顿和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组织实施行政性整顿和关闭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所关闭的小矿山企业的水电、通信线路、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对井筒封堵填实。对停产整顿小矿山整改期间停供生产用电。 (三)加强宣传工作,形成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与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要及时总结推广宣传整顿关闭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对整顿关闭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曝光批评。同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小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发展,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逐步形成小矿山关闭工作的有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