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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4 例行检查 2.5 重点检查 2.6 不正常运行 2.7 弄虚作假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3监察工作依据 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6例行检查 6.1 排污口检查 6.2 采样点位检查 6.3 监测站房检查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7 资质检查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7.1 数据异常 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8.1 废水采样系统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8.7 流量计 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9.1 采样单元 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0.1 仪器参数检查 10.2 线路连接检查 10.3 数据传输检查 11监察报告 11.1 基本信息 11.2 现场监察情况 11.3 处理建议 附录a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附录b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附录c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附录d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附录e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附录f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附录g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附录h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附录i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附录j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附录k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前言 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环保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重金属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