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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现场通入标准气体测试,准确度不符合hj/t 75规定的参比方法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检查数据采集仪是否符合hj 477和hj/t 212的有关规定。 10.1 仪器参数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中数据采集参数设置应一致;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传输模拟信号的需校对量程) 不正常情形判别: 存在数据采集参数高限设置过低或低限设置过高情况;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10.2 线路连接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间的数据线路正常连接。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数据采集传输仪与自动监控仪器间加装有不明的数据处理设备(如可编程控制器)或信号处理设备(如滤波器等限制电流波动范围的设备); b、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与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无线发射器、光纤通讯设备)之间连接其他不明设备。 c、自动监控设施停止工作后,数据采集传输仪仍产生并自动发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 10.3 数据传输检查 上位机与数据采集单元采集的实时数值应一致。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加装软件限制数据大小和调整数据。 11 监察报告 现场监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重点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等方面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附相关文字材料及视听资料。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1.1 基本信息 见附录a,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社会化运行单位基本情况; b、污水排污口基本情况、废气排污口基本情况; c、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11.2 现场监察情况 见附录a、b、c、d、e、f、g、h、i、j。 11.3 处理建议 对不正常运行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应依法提出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或处罚建议,报其所属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受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或处罚;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建议其所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处理。 附录a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b: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c: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d: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e: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f: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g: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h: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i: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cems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j: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录k: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