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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坚持党委领导、主动融入大局。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主动把“无讼”建设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中,提高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程度,推动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合力预防化解矛盾的社会环境。 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司法功能。深入分析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和预防化解规律,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引导、服务、保障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促进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为先。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把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开展“无讼”建设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结合起来,寓公正司法、法治宣传、预防和化解纠纷于司法服务之中。 坚持关口前移、推进源头治理。更加注重延伸触角,强化源头、前端工作,全面提升预情预警预防能力,实现矛盾纠纷从末端处置、被动应对、叠加升级向前端预防、主动掌控、即时消解转变,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解决问题、减少矛盾。 坚持调解优先、突出综合施策。融合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各类力量与资源,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调节、行政管理、基层自治、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促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工作联做、平安联创。 坚持基层在先、着力抓点拓面。根据各地法院及所辖区域的不同情况和条件,因地制宜确定“无讼”建设区域单元和工作重点,创新丰富内容形式,及时总结积累经?验,强化示范带动作用,逐步拓展延伸范围,持续扩大建设成果,不断形成规模效应。 7、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司法服务、诉调对接、巡回审判、参与综治、法制宣传、民意沟通等工作,促进“无讼”建设区域的基层组织服务管理功能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表达利益诉求渠道顺畅、方式理性合法;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更加健全,诉讼与非诉讼方式衔接更加紧密,多元化解成效更加明显;各种引发矛盾纠纷的因素越来越少,协同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越来越强,矛盾纠纷在萌芽和诉前得到化解的越来越多,实现“小事不出村居(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坚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辐射推进社区、校区、厂区、林区、景区、港区、海区等“无讼”建设,逐步形成止讼、化讼、少讼乃至局部区域实现“无讼”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不断丰富“无讼”建设工作内容和形式 8、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夯实“无讼”建设基础。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认真指导基层社区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健全公共决策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推动基层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大力支持和推动基层社区搭建帮扶特殊人群平台,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参与做好对社会闲散青少年、失足青少年、缓管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矫正、就业服务和困难扶助工作,加强重点人群心理疏导,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积极参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推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9、预防排查矛盾纠纷,延伸“无讼”建设触角。密切与社区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发挥其基础资源优势,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主体的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网,定期分类排查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排查重大突发性矛盾纠纷,重点排查敏感时期矛盾纠纷。以城乡社区内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土地流转、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服务管理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纠纷案件为重点,协助引导城乡社区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深入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态势和演变规律,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使社情民意在基层疏导,群众工作在一线深入,管理漏洞在源头堵塞,矛盾纠纷在萌芽化解。 10、加强非诉调解指导,筑牢“无讼”建设防线。密切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业务的职责,通过定期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现场指导、庭审观摩、案例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员和其他组织的调解人员业务指导力度,有效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在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调解网络,大力推动社区、校区、厂区、企业、行业等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壮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队伍,努力实现特邀调解员覆盖到“无讼”建设的各个区域或行业。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制定、修改和细化、完善调解工作规程,促进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努力使居民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把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消解在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