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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完善诉调衔接机制,促进“无讼”建设对接。对发生在城乡社区内的各类民事纠纷,特别是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邻里纠纷及小额债务等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解决。对已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适宜通过非诉调解方式解决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暂缓立案,将案件交由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主持调解过程中遇有法律问题难以解决的,人民法院应提供帮助,必要时可介入诉前调解。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对经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依法不予确认的,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开展巡回审判服务,扩大“无讼”建设实效。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在基层社区设立巡回办案点、法官工作室等,定期深入城乡社区、企业学校、渔排码头、林场畲乡等场所大力开展巡回办案,切实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针对性地选择多发易发典型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力求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司法效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加大矛盾纠纷巡回调解力度。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认真遵循和落实信访工作“路线图”,进一步贯彻最高法院“四个必须”、“五项制度”以及省法院制定的“十项制度”。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民意调查、设立民意沟通信箱等,及时了解基层社区和居民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主动把司法服务送到百姓家中。 13、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优化“无讼”建设环境。通过举办法制专题讲座、开展法律咨询、选择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设置法律宣传栏、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和书籍等灵活多样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切实把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与巡回审判、指导民调、服务民生、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与深化“司法走转改”和“两访、四下、六进”活动结合起来,在走基层、访民情、接“地气”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爱国爱乡、海纳百川、乐善好施、敢拼会赢”的福建精神,引导人们增强法治意识、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培育奋发进取、诚实守信、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和良好社会风尚。 14、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拓展“无讼”建设功能。注重延伸司法审判职能,认真分析案件审理中反映出基层社区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和隐患,以及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措施、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力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再犯、改进工作。拓宽司法建议范围,探索和创新司法建议形式。既要善于针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也要注重就某一类案件或某一个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系统性的司法建议;既要抓住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也要总结案件反映出的基层社区建设和日常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建议。建立司法建议回访和反馈制度,促进和带动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 15、凝聚各方力量参与,增强“无讼”建设合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把“无讼”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过程之中。加强与基层社区党组织、政府派驻社区力量和基层群众团体、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的协作配合,整合基层管理和服务资源,共同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协助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挥驻社区单位、社区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在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开展“无讼”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内外结合、左右协调”的矛盾纠纷预防排解化解机制。组织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员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促进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友好解决纠纷。对重大疑难和跨区域的矛盾纠纷,加大联合调处、交叉调处的工作力度,促使纠纷在诉前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