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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6); (二)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其他核准项目的,需重新申请资质审定。 第二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7);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四)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五)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六)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变更、延续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延续的决定,换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 第二十四条 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补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有效期限不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附件8)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年度内未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甲级、乙级)中包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或)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不必再单独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和(或)个人剂量监测资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
说明: (1)项目名称后带*者为重点检测项目; (2)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应具备8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并且必须具备开展γ刀、x刀与pet(含pet-ct)检测的设备条件; (3)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仪器设备条件。 附件(2):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样式)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样式) 申请机构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 5.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版1份。 6.所有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附件(3): 技术评审要求 一、程序和要求 (一)考核样品的交接。技术评审专家组到达申请单位后,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样品的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