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 )放卫技字( )第 号”,其中第一个“( )”填发证机关省份简称,如“京”、“冀”等;卫生部发证,填“国”。其中第二个“( )”填发证年份,如“2012”。 四、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乙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包括应用质量性能检测)、个人剂量监测。 五、副本第4、5、6、7页根据实际许可情况,在“是/否”栏填“是”或“否”。 六、副本第4页根据实际许可情况,在“备注”栏填限制的项目。 使 用 说 明 一、本证未经发证机关盖章无效。 二、本证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及出租。 三、正本公开悬挂,副本存放备查。 四、持证单位变更许可项目与范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五、本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因故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放卫技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技术服务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技术服务范围(一)
技术服务范围(二)
技术服务范围(三)
技术服务范围(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