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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接上页]
(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a中央首长专线;

  b省级领导专线;

  c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

  d党政专网电路;

  e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

  f地震、防火、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有关的电路;

  g金融、证券、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

  h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紧急情况下,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越级调度应急机动通信系统;

  (6)当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总部在领导指挥上出现交叉时,应以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主;

  (7)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425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完成后,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任务结束命令,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命令下达《通信保障应急任务解除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426信息发布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口径;要加强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商,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批准。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信息发布工作要与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发布原则一致。

  427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电视、传真等;涉及国家机密或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时,应采用保密方式联系。

  43ⅰ级响应

  遵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执行。

  44ⅱ级响应

  441启动程序

  (1)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省政府批准后,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ⅱ级响应。

  (3)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

  (4)事发地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5)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442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1)启动应急值班制度。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守,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

  (2)启动信息报送流程,事发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频次报送信息。

  (3)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信息分析汇总,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及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43决策部署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信息及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协调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向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下达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

  相关单位接收到任务后,应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源展开通信保障和恢复有关工作,并及时向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444现场指挥

  按照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事发地以通信管理局指挥为主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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