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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接上页]
(1)通信保障应急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

  (2)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器材的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清单;

  (3)防汛、防火、地震灾害等个人灾害防护用具;

  (4)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

  (5)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联系方式。

  (6)1∶600万全国地图,1∶50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图;

  (7)其他应急通信保障必备的器材及资料。

  63交通运输保障

  为保证通信保障应急车辆、物资迅速抵达抢修现场,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等方式,及时提供运输通行保障。

  64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事发地煤电油气运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本地区难以协调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省际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

  65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的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支援力量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66资金保障

  因电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和恢复等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省财政厅参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需要省财政增加应急通信保障费用时,由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协商,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6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灾害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为保证通信应急保障车辆通行提供便利,保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68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灾害区域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赶赴灾区进行必要的防疫消毒、抢救伤病员、保障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69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省通信保障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对通信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各单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2)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3)通信保障应急指挥、调度、通信值班等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

  (4)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情况;

  (5)通信保障应急保障队伍建设情况;

  (6)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

  (7)通信保障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器材及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

  (8)通信事故处理后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改进防范措施等执行情况。

  

  
7附则

  


  71启动条件

  711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全国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

  712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省(区、市)内干线网络中断、省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省(区、市)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省(区、市)内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设区的市级处置能力的。

  713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设区的市级网络中断、设区的市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地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设区的市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

  714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县级网络中断,造成全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通信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设区市政府、省通信管理局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及演练。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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