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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三)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本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和具体职责,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和流程。公开办理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结果,公开率达100%(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十四)本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法制审核制度,法制审核率达100%。 五、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目标 (二十五)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率达100%,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合格率达100%。 (二十六)作出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定依据、目的正当,无越权行政行为。 (二十七)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标准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决定。 (二十八)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九)严格按照法定和规定期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时办结率达100%。 (三十)严格执法,杜绝行政执法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行为。 (三十一)实行文明执法承诺制度,公开承诺内容及违法承诺的责任追究办法,杜绝不文明执法行为。 (三十二)依法文明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并严格监督管理。 (三十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理工作机制,公开办理流程、方式和期限,畅通群众对违法执法案件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查处,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查处率和报告率达100%。 (三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目录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备案工作,备案率、及时率达100%。 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 (三十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公布执法依据。 (三十六)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情况,重新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 (三十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的追究率达100%。 七、行政调解工作目标 (三十八)2012年6月底前,建立本县(市、区)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三十九)2012年6月底前,设立本县(市、区)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建立或者确定承担行政调解的工作机构。 (四十)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主动调解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八、行政复议工作目标 (四十一)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及其案件审理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四十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答复、旁听、调解)制度,对进行公开庭审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或主管领导应当参加。 (四十三)推行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庭审,提高办案质量,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庭审率达到60%以上。 (四十四)加强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的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使上述执法领域案件的败诉率下降。 (四十五)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工作统计报告制度,按时报备行政复议决定及统计报表。 (四十六)认真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意见书,对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率达100%。 (四十七)规范行政复议卷宗装订、档案管理工作。 (四十八)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定,继续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落实行政复议办案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确保重大案件有3名专职人员办案,落实办案场所和办案设施设备。 (四十九)按照《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郑政文〔2009〕320号)配合试点工作,及时接收转办案件并依法办理。 九、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目标 (五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合同审核报备制度。 (五十一)本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所有合同要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法制审核率达100%。本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签订的合同报本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