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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12]171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推行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转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前款所称首问人,是指接待申请人咨询和办理许可手续的首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务:

  (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免费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办事指南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提供服务指南,公布办理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

  (四)根据需要和条件,配备供申请人使用的桌椅、笔纸、饮水设施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

  (五)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认真受理咨询,及时解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保护区、服务区、超限检测站点、收费站、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节 许可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下列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检查:

  (一)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道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许可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许可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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