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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4-26
【实施时间】 201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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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养老服务。

  

  1.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推广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农村社区覆盖面达50%以上。各地级以上市要有1个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以医院和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后台支撑,实现紧急呼叫信息网络与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

  

  2.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本着就近、便利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充分利用社区现有各种社会资源,将闲置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卫生站、厂房、办公楼等改建成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托老床位优先满足城镇老龄人口中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服务需求。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力争建设1所省一级以上养老福利机构;每个县(县级市)力争建设1所省二级以上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努力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力争每个进入老龄化的地级以上市建成1个由民间投资、1000张床位以上规模、具有示范作用的养老机构,形成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的新格局。至“十二五”期末,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40张以上,欠发达地区达28张以上。实现全省养老床位数达到35万张,其中公办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4.3万张,民办机构床位数10.48万张,农村机构床位数18.46万张,城镇社区托老床位数1.77万张,基本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0张的目标。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院基本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力争建设1所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专业性护理机构。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5.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安全防护、服务质量和人员队伍方面的监管。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将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城乡发展规划,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良好的生活环境。各市、县(市、区)要建有1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到位的老年康乐中心,各乡镇(街道)要建有配套的老年活动场所,社区(村)要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的作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社会福利中心(院)等活动场所向所有老年人开放。

  

  2.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监督制度。按照适应老龄化的要求,对现行老龄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和完善,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形成有效规范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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