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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强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评估。对化工企业、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和尾矿库等重大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信息数据库和应急专家库。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体系。 (八)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认真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调整优化涉重金属企业布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在人口聚居区和饮水、食品安全保障区坚决禁止新上涉重金属项目。积极淘汰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制度,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到2015年,国家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省级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5%,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实现零增长。 加强重金属环境监管。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以及电镀行业等的风险排查,强化涉汞、镉、铬、铅、砷等重金属风险源的监管,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对造成污染的涉重金属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建设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实验室,强化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积极妥善处理涉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九)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建立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规模,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削减、控制和无害化处置现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重点行业和地区二噁英排放,“十二五”期间全省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10%。推动环境公约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物质的淘汰、削减和控制。 (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严惩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行为,鼓励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推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到2015年,废旧电子电器、废旧汽车规范化处置率达到70%。 加强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成都、攀枝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完善市(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制度。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十一)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健全省、市(州)及重点县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立省级核与辐射应急协调指挥系统和市(州)及重点县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定期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应急演练。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和省辐射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在核设施所在地及攀西、川东、川南地区建设区域性重点监测站,建设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推动市(州)辐射环境监测资质认证。 严格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加强对高危放射源、稀土矿冶及稀土加工生产、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和移动通信基站等的环境管理。强化核与辐射环境执法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辐射工作单位和电磁辐射项目限期治理。认真执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加强放射性废物、退役放射源收贮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监督管理和放射性水平监测。加强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运行管理。协助做好境内核设施运行及核设施退役的监督管理。开展典型区域电磁环境背景调查、重点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和区域电磁环境质量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建立电磁环境管理数据库。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电磁环境质量评价试点。加强电磁辐射科普宣传,妥善处理电磁辐射纠纷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