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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推进我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减少了各类事故发生,事故总量、死亡人数连续10年实现“双下降”,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较大及以上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领域各类矛盾、问题和隐患还很多,安全发展观念不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意识差、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并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各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法制建设、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突出预防、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所有政府领导都要切实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每周至少要拿出一天时间研究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好领导干部下矿井、进车间、到现场检查制度。要切实做好换届改选后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新任分管同志尽快熟悉情况,负起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加强专业化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在岗人员业务培训,改善监管执法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要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完成目标任务和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严肃批评、一票否决。把严肃事故查处作为依法加强监管、督促落实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对发生的所有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企业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分管领导以及与事故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