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强化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安全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坚定不移地抓好小矿淘汰治理。把关闭小矿山与转方式、调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有机结合起来,对列入限期关闭的矿井,各级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实施方案,搞好试点,逐步推开。加强对企业生产现场的动态监管,防止过度开采和掠夺性开采引发事故。积极做好通风复杂矿井通风系统优化,深化瓦斯治理,推进水害监测监控和防治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尾矿库在线监测技术,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强矿山机电设备管理,严格招标采购,坚决杜绝不合格生产资料进入矿山。加强非煤矿山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施工队伍实行统一管理。加强非煤矿山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加强油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责任。 (三)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继续推进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加强设备检修、动火、试生产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对大型油罐区、天然(液化)气转运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要加强防火灭火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处置重大险情能力。 (四)强化烟花爆竹和民爆领域安全整治。继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的提升改造工作,提高机械化生产水平。深入开展反“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专项治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民爆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 (五)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整治。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施工队伍资质关,强化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管,严禁违反客观规律压缩工期。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六)强化消防领域安全整治。各地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经营、住宿、仓库合在一起)场所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 (七)强化冶金有色等其他领域安全整治。发挥行业协会、大企业和专家查隐患作用,加强对高炉液态渣铁和铝粉尘、铝液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冶金煤气、有限空间作业、粉尘作业、交叉作业、检修作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切实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避免商渔船碰撞事故。继续深入开展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