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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把安全准入关,认真执行项目立项、资源审批、安全生产许可等各项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提高高危行业的准入门槛。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审的一律不准立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指导、督查和考核职责,为政府当参谋、出思路、提建议。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活动,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通过加强培训教育、严格监督检查、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负责人严格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和地下开采矿山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二是开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综合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多种因素,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安全监管,并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促使企业主动加强管理,提升安全等级。三是加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要求配足用好安全监测、预警、通讯、定位、自动控制以及安全防护、避险、应急救援等设施和装备,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四是强化班组和岗位安全建设。将企业安全管理向班组和岗位深化,在全省广泛开展争创安全生产优秀班组、优秀班组长和示范岗位活动,推进班组和岗位安全建设,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自查自纠、专家现场诊断、科技手段检测、执法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坚持不懈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提升事故预防能力。二是严格落实企业自查自纠制度。各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定期自查、自评、自纠、自报制度,按时、按要求填写《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凡是没有执行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报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充分发挥专家排查隐患作用。采取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方式,支持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的工艺、设备进行安全诊断,帮助发现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四是利用科技手段检测隐患。发挥现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作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地下石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道、剧毒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的管线壁厚、防腐层等状况进行检测,并作出运行安全评价。五是依法督促整改隐患。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六是严格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监管、分类督办”的原则,选择一些可能造成伤亡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提交当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达重大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快制定完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设施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按照3年重点达标、5年全面达标的要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二是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措施,确保执法实效。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级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理顺安监、卫生、社保等部门职责。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准投入生产使用。要按规定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