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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2]2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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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建设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以及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

  (6)消防产品不符合强制性认证等市场准入要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

  (7)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8)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3.特种设备(责任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在投入使用前(后)30日内,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未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

  (3)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规定每月末至少进行1次安全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未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4)作业(及相关管理)人员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的;

  (5)事故发生单位无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

  (6)其他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4.建设施工(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

  (2)建设工程无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3)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整治不落实的;

  (6)其他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5.通航水域水上交通(责任部门:哈海事局)

  (1)未经县级政府批准的渡口和停靠点非法运营的;

  (2)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运砂的;

  (3)无证无照非法在通航水域内通行的;

  (4)其他违反通航水域水上交通法律法规行为。

  6.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1)无证、无照进行运输经营的;

  (2)超限超载超员运输的;

  (3)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4)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5)“三无”船舶;

  (6)非法渡船、渡口;

  (7)客货运输市场各类非法违规现象;

  (8)其他违反道路、水上客货运输法律法规行为。

  7.农业机械和渔航渔港(责任部门:市农委)

  (1)农用拖拉机无牌无证,不参加检车,安全设施不全的;

  (2)无证驾驶农用机械的;

  (3)农用机械非法载人的;

  (4)使用禁用渔具的和无证私捕滥捞的;

  (5)渔业船舶非法从事载人营运行为的;

  (6)其他违反农业机械和渔航渔港法律法规行为。

  8.民用爆炸物品(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市公安局)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建设的(市工信委);

  (2)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市工信委);

  (3)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违法建设)行为的(市工信委);

  (4)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市公安局);

  (5)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法律法规行为。

  9.旅游(责任部门:市旅游局)

  (1)旅行社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零负团费经营活动及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非法经营的;

  (2)导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或未经旅行社委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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