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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2]2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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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宾馆(饭店)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活动的;

  (4)旅行社未按有关规定租用有资质旅游车辆的(会同市交通运输局);

  (5)旅游购物店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监管局);

  (6)其他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

  1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

  (1)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以及申请许可未被批准,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行政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伪造、编造或者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非危险化学品名义组织生产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3)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制定管理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继续生产、经营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市交通运输局);

  (6)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7)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行为。

  烟花爆竹:

  (1)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a级烟花爆竹产品或须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3)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市公安局);

  (4)其他违反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行为。

  11.非煤矿山(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国土资源局);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市国土资源局);

  (3)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国土资源局);

  (4)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市国土资源局);

  (5)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市国土资源局);

  (6)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7)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8)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9)不按规定机械通风、不按规定探放水、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露天采石场不按规定实施中深孔爆破,尾矿库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0)未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非法进行建设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1)安全生产许可期已满,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非法进行生产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2)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3)其他违反非煤矿山法律法规行为。

  12.煤矿(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私挖滥采、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生产、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

  (2)未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改扩建及借技改或整改之名违法生产的;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5)露天煤矿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坑下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能满足汛期排水要求的;

  (6)露天煤矿排土场自燃发火未采取综合预防措施的;

  (7)露天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不落实、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运输车辆安全运行设施、排土场的设置及安全防护实施不落实的;

  (8)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建立和执行火工品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的;

  (9)应急救援工作不落实,外委施工单位未与煤矿签订安全协议、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的;

  (10)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1)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3.冶金、有色金属(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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