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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宾馆(饭店)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活动的; (4)旅行社未按有关规定租用有资质旅游车辆的(会同市交通运输局); (5)旅游购物店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监管局); (6)其他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 1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 (1)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以及申请许可未被批准,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行政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伪造、编造或者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非危险化学品名义组织生产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3)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制定管理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继续生产、经营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市交通运输局); (6)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7)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行为。 烟花爆竹: (1)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a级烟花爆竹产品或须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3)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市公安局); (4)其他违反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行为。 11.非煤矿山(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国土资源局);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市国土资源局); (3)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国土资源局); (4)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市国土资源局); (5)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市国土资源局); (6)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7)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8)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9)不按规定机械通风、不按规定探放水、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露天采石场不按规定实施中深孔爆破,尾矿库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0)未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非法进行建设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1)安全生产许可期已满,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非法进行生产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2)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3)其他违反非煤矿山法律法规行为。 12.煤矿(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私挖滥采、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生产、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 (2)未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改扩建及借技改或整改之名违法生产的;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5)露天煤矿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坑下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能满足汛期排水要求的; (6)露天煤矿排土场自燃发火未采取综合预防措施的; (7)露天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不落实、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运输车辆安全运行设施、排土场的设置及安全防护实施不落实的; (8)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建立和执行火工品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的; (9)应急救援工作不落实,外委施工单位未与煤矿签订安全协议、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的; (10)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1)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3.冶金、有色金属(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