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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58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接上页]
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ⅱ级(重大)应急响应、ⅲ级(较大)应急响应和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部报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定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现场指挥。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协调国家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定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现场指挥。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协调国家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副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定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现场指挥。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应急响应参加单位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3.4应急减灾措施

  (1)及时对海洋赤潮灾害的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做出通报说明;

  (2)在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发生赤潮灾害时,根据赤潮生物种类、赤潮毒素检出情况等,采取禁捕、关闭、限制等应对措施;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被污染的水产品;

  (4)选择合适的海洋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改性粘土沉降法、化学消除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赤潮;

  (5)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减轻海洋赤潮危害,如指导养殖户采取迁移、沉放养殖网箱规避,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净化、去除赤潮毒素等。

  3.5应急行动终止

  3.5.1终止条件

  根据监测结果,经专家会商评估,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或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水产品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

  3.5.2终止程序

  ⅰ级海洋赤潮灾害由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ⅱ级海洋赤潮灾害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ⅲ级海洋赤潮灾害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ⅳ级海洋赤潮灾害由监视监测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终止响应。

  4.后期处理

  4.1后期监测

  监视监测组接到应急行动终止命令,终止应急状态,并继续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一段时间连续监测,及时报告终止应急行动后的监测情况。

  4.2善后处置

  对遭受海洋赤潮灾害影响的地区,医疗救治组、灾后处理组和相关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治及生产恢复、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

  4.3总结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损失评估组会同专家组进行海洋赤潮灾害损失评估,形成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及人体健康损失等;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专业组、各沿海区市及时向指挥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灾害评估和应急工作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有关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等。总结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5.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启动、终止信息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处置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进行收集,汇总后提交宣传报道组向社会进行发布。

  6.保障条件

  6.1技术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海洋赤潮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广泛号召和发动沿岸涉海单位和渔民志愿者,建立海洋赤潮监视举报网络;加强与各驻青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水产品检测机构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监视监测资源,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体系;不断改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协同处置、综合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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