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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58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接上页]
6.2队伍保障

  成立海洋赤潮应急消除队伍,受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负责实施海洋赤潮应急消除。

  6.3物资保障

  建立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通讯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应急消除船只、消除设备、消除材料等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需求。海洋赤潮灾害处置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组织维护、补充。

  6.4经费保障

  海洋赤潮应急行动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和安排。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ⅲ级赤潮灾害和ⅳ级赤潮灾害的应急行动经费由各沿海区市财政部门筹集和安排;ⅰ级赤潮灾害、ⅱ级赤潮灾害及跨区(市)海洋灾害的应急行动经费由市级财政筹集和安排。

  7.监督管理

  7.1培训与演习

  针对监测预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海洋赤潮监测预警业务培训,提高预警业务水平。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2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海洋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赤潮应急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

  8.1.1制定、发布和实施

  (1)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2)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制定与本预案相应的应急执行预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1.2修改和更新

  指挥部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的变更信息和修改建议反馈指挥部办公室。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有关应急方针发生变化;

  (2)有关机构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出相应的调整;

  (3)需补充或修改应急工作决策手段与应急对策;

  (4)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具体问题。

  8.2有关定义和术语

  (1)赤潮是指海洋某些浮游生物(尤指藻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爆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水平,引起水色变化或对其他海洋生物产生危害作用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2)赤潮生物是指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

  (3)有毒赤潮是指体内含有某种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4)赤潮毒素(贝毒)是一类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5)赤潮信息主要包括赤潮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以及赤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等赤潮灾害评估信息。

  8.3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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