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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7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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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加强综合防灾减灾文化建设

  

  提升全疆各界的综合防灾减灾意识和文化素养。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把综合防灾减灾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经常性开展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公众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重大项目

  

  (一)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建设

  

  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实现灾情、决策、指挥、物资调运等各类信息的及时发送与传递。构建灾害损失评估,为灾害应急救助提供科学决策信息。大幅提升灾害应急救助即时信息高效处理、互联互通与指令信息的快速传达能力。

  

  (二)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以统筹规划、合理分布和资源整合为原则,综合利用现有物资储备系统和储备仓库等设施,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等方式,完成乌鲁木齐、喀什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完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因地制宜的完成全疆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救灾物资管理与使用。完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医疗卫生防疫、交通应急保障、森林防火等方面的物资储备,提升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运力集结、资源补给、车辆维修的全疆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网络。

  

  (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设

  

  综合应急避难场所。根据我区各乡镇人口分布和城市布局,充分利用城市中心区或人员密集区的公园、广场及学校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并进行相应的灾害预防能力评估(如抗震鉴定等),建设能够为群众提供较长时间避难和集中性救援,承担应急指挥和避难救援中心作用的城市综合应急避难场所。

  

  (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按照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在全疆范围内创建15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城乡社区内应建立居民就近紧急疏散和临时安置的避难场所,适当配置应急物资,设置应急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广播接收装置,配备家庭居民综合防灾减灾器材和救生工具,编制社区应急预案和灾害风险图,开展社区救灾演练,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等。

  

  (五)加强基层综合防灾减灾装备建设

  

  针对当前全疆各县、乡镇综合防灾减灾装备相对落后的实际,“十二五”期间,要加大基层综合防灾减灾装备设备配备力度,为基层灾害信息员配备适应不同需求的灾情信息采集设备,建立成系统、成规模的基层减灾信息装备网,实现与其他部门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

  

  (六)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建设综合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结合各地已有宣传教育设施,增加或完善综合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教育功能,各地(州、市)新建或改扩建至少一个综合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教育基地,配置综合防灾减灾相关专业器材及影音设备,为公众提供体验式、参与式的综合防灾减灾知识文化服务。

  开展综合防灾减灾文化教育活动。开发综合防灾减灾系列科普读物、挂图和音像制品,编制多种民族语言的综合防灾减灾教育培训教材,组织形式多样的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和专业性教育培训,总结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的经验和教训,开展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防灾减灾教育,增强公众综合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技能。

  

  五、规划实施机制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综合防灾减灾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

  

  进一步强化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健全各级政府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综合防灾减灾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加强综合防灾减灾政策研究,完善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的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工合作的综合防灾减灾决策和运行机制,完善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综合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预案体系

  

  推进综合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完善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和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规程,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综合防灾减灾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灾害管理、救灾物资、救灾装备等标准工作建设,提高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三)加大综合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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