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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在全区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宁夏中南部山区7县(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水利厅具体负责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气象局具体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价。) (二)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市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加强监督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水利厅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自治区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的发布,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广电局、宁夏广电总台、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和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财政厅、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