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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8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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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林业局、气象局以及铁路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各地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局以及铁路部门等分别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等加强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林业局、移民局等予以支持、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区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宁夏电力公司以及铁路等部门、单位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牧、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安监局、林业局、气象局等负责。)

  

  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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