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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厅负责推动完善和制订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给予支持指导。)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负责。)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国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区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自治区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自治区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地震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五)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市、县、乡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