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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厅通函[2012]38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略)

  

  附件2.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工程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102﹞1号)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着力解决通信建设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突出问题,促进通信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内容

  (一)清理范围

  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清理。

  (二)清理重点

  清理通信建设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通信用户管线、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重点清理内容是:

  1.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2.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3.转包、违法分包等其它可以认定为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进度安排

  专项清理工作从2012年5月开始,分为项目排查阶段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1.项目排查阶段(5月-7月)

  各电信运营企业、设计、施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通信用户管线、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单位按照专项清理内容,对本企业投资或参建的项目进行排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填报“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以下简称“汇总统计表”,见附表),并形成项目清理排查报告报通信管理局。

  2.重点抽查阶段(8月-9月)

  各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通信建设项目的抽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部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电信企业及设计、施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通信用户管线、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单位的项目进行抽查。

  (二)工作方法

  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清理难度较大,要讲究工作方法。

  1.要通过核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通信用户管线、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单位的实际实施单位及主要参与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手段发现问题。

  2.要通过核查现场实际施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用户管线等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多种手段发现问题。

  3.要全面清理和纠正为了收取“管理费”等利益而违规的问题。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深挖细查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问题处理

  1.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者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2.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通信建设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列为不良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专项清理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把专项清理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

  各通信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多渠道发现线索,集中查处和严厉打击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通信管理局汇总本地区电信企业及设计、施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通信用户管线、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单位的汇总统计表及工作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部(通信发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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