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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协调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2.协调解决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问题,推进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3.推进实施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项目建设。 (二)加强的职责 1.协调推进我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协调有关经济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拟订。 3.研究完善全市交通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4.牵头拟订促进全市低碳发展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 5.促进项目成果对接,推动项目成果落地转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预期目标、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承担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跟踪和预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社会保持持续较快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参与研究和论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协会、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按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审核以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报属于国家审批、核准权限的建设项目,指导、监督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向;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维护、管理,协调指导二级、三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核准建设工程招投标前的有关事项;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财政性投资项目代业主招投标工作;按权限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估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