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四)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处

  

  承担市项目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对全市重点项目进行计划编制、跟踪督办、服务协调;将前期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提请市项目带动战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组织、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生成的各项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重点项目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和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和年度资金平衡方案;协助做好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十五)重点工程建设前期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协调、检查、督促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并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负责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管理,指导协调二级储备库、三级储备库的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项目的培育策划工作。

  

  (十六)项目联络处(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项目处)

  

  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联系,为我市争取重大项目和资金,并及时跟踪、反馈、协调、落实;收集了解国家有关重大投资导向和决策等方面的信息情况。

  

  (十七)组织人事处

  

  负责系统单位党的建设、思想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会和妇女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关于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经济发展局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厦府〔2007〕377号)等有关规定承担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2.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规划,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规范能源市场运行秩序,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负责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

  

  3.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和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为主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为主承担。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发展局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处承担。

  

  (三)管理市物价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