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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10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1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2相关部门、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牵头,省外事办、省国资委、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3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北电监局配合) 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14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5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煤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6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7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18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 督促企业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0各级政府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督促各地区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1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全员、全方位过程控制和精细管理。在工矿商贸企业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陕西煤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2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北电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