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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函[2012]7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

[接上页]


  (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煤监局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煤监局、省环境保护厅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5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

  

  26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27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28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煤监局配合)

  

  29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30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省安监局牵头,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31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根据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32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33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34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35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立项、建设运营安全管理。(西安铁路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配合)

  

  36实施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配合)

  

  (十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7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地区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省安监局牵头,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38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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