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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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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核准管理1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钢铁、焦化等核准类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由国家或省经信委核准,同时抄报市经信委。

  3.项目申请管理4项: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工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项目申请,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并抄报市经信委。

  4.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管理2项: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外商投资项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进行核准,并抄报市经信委;对投资总额在5000 万美元以上(含5000 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核准,并抄送市经信委。

  (三)市商务局(2项)

  1.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独资新建生产型和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书面答复,由试点县(市)政府承办,同时抄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2.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鼓励类外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政府初审后直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及地质环境保护类(17项)

  市国土局(17项)

  (一)试点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调整方案,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其中,试点县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调整方案,在不突破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不调整基本农田位置前提下,由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厅、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备案。

  (二)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向省国土厅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土厅在分解下达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

  (三)试点县(市)须经国土部、省国土厅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试点县(市)国土局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四)试点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审批(审核),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五)试点县(市)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由试点县(市)国土局完成自检后直接报省国土厅验收,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六)试点县(市)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由试点县(市)国土局完成自检后直接报省国土厅验收,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七)单个项目新增耕地500亩以下补充耕地项目立项与验收,由省国土厅委托试点县(市)国土局组织有关专家自行立项与验收,验收结果抄报省国土厅、市国土局备案。

  (八)试点县(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但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政府委托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建制镇以外的村庄、集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政府委托试点县(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及复垦后土地验收,属于市国土局权限部分,委托试点县(市)国土局审批验收,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本县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由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二)建设项目使用本县域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由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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