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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备案、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审批,属于市国土局审批权限部分,委托试点县(市)国土局备案(审批),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四)试点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矿业存量用地整合利用方案、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方案,由试点县(市)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五)试点县(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立项,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七)须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其他涉及市一级国土资源管理审批事项全部调整至试点县(市)国土局。 三、环境保护项目审批管理类(13项) 环保局(13项) (一)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直接核定,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二)由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定。 (三)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四)原由省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审核后直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五)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 (六)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监管建设项目除外)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一次,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七)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环境保护设施(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验收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八)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九)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十一)市环保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但须报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十二)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监督管理,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各项工作。 (十三)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环境总量、容量控制工作,完成本区域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审批管理类(23项) (一)市住建委(15项) 1.二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