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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9.原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资质,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原属市住建委核发的三级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1.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2.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13.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14.试点县(市)建设项目招标手续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并备案,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市城乡管理委员会(1项) 原由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的燃气供气许可证,下放到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三)市房产管理局(2项) 1.原需国家和省核准的试点县(市)辖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试点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局。 2.原属市房产管理局核准的试点县(市)辖区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下放到试点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局。 (四)市城乡规划局(5项) 1.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不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规划监督检查,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人力资源审批管理类(13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项)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社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社局。 (二)困难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社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社局。 (三)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核销,由试点县(市)人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市)级政府直接报省人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社局。 (四)省对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劳动就业、职业培训计划,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社保基金预算直接下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五)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统计、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报表,直接上报省人社主管部门。 (六)试点县(市)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批。 (七)试点县(市)属企业特殊工种工人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批。 (八)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核发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九)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十)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十一)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企业集体合同审核。 (十二)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人才交流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