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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但须报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六、财政管理类(2项)

  市财政局(2项)

  (一)试点县(市)全部纳入“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在财政体制、转移支付、财政预决算、资金调度、财政结算、债务管理等方面,由省财政直接管理到县(市)。

  (二)对试点县(市)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省市财政按上缴省市级收入增加额的50%奖励给试点县(市)作为发展资金。省财政奖励资金市将通过年终结算全额返还试点县(市)。

  七、工商登记类(1项)

  市工商局(1项)

  市工商局将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有限公司设立权下放到试点县(市)。

  八、林业生态审批管理类(6项)

  市林业局(6项)

  (一)林木采伐(采伐数量在省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范围内)、经营加工及运输许可证,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每半年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四)省内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由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五)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10公顷以下,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除外),由试点县(市)审核发放临时征占用林地决定书,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六)天然林范围内利用森林资源从事旅游、种植、养殖活动,由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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