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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9
【实施时间】 2012-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 “十二五 ”期间医改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精神,推进实施《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十二五 ”规划暨实施方案》,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点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着力推进公共卫生六大体系建设五个方面取得突破,为实现 “十二五 ”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5.开展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6.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7.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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