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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9
【实施时间】 2012-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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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继续加强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规划项目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42.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州)、县(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43.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州)、县(市)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试点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44.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45.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省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46.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47.研究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省工业信息化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8.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挂靠”、“走票 ”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49.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50.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负责)

  

  (五)着力推进公共卫生六大体系建设。

  

  51.推进急救体系建设。完成我省剩余50%乡镇卫生院急救车辆和车载救护设备的购置配备,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急救能力建设,构建县乡急救网络。(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52.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移动指挥平台建设,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3.推进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传染病监测、检测防治能力。加强免疫规划,实施安全规范接种。(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4.推进大病救治体系建设。制定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衔接。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吉林保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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