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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9.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0.积极推广医保就医 “一卡通 ”。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11.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12.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1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保监局负责) 14.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吉林保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6.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按采购周期开展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省卫生厅、工业信息化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7.规范地方增补基本药品目录,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9.完善收支两条线和绩效管理,构建稳定的长效财政补偿机制和激励性分配机制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制度。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省财政厅、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0.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