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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明电[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2〕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23日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按照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决定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依法依规、依据政策,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 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 非法用工、超时加班、无证上岗的;

  

  7. 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 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 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4.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四、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 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尤其是近年来个别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而开工建设和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矿井;超层越界生产建设矿井;假借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进行技改的地方煤矿;建设矿井抢时间、抢速度、抢工期,安全设施和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安全设施没有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抽采不达标,未按规定进行可解吸瓦斯含量测定,未进行防突效果评价,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没有按规定申请延期或超过有效期仍然进行生产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停产整顿、停产整改矿井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强令井下职工超法定工作时间作业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地方煤矿没有与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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