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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邯郸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邯郸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5月 邯郸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挖严查,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

  

  (一)突出抓好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围绕打击非法添加、假劣酒、私屠滥宰、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全面加强白酒、葡萄酒等酒类集中生产区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勾兑劣质白酒、贴牌加工等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屠宰和出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继续深入彻查“地沟油”非法加工窝点,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围绕投入品、饲养、出栏、贩运、屠宰等关键环节,开展“瘦肉精”排查整治。

  

  (二)继续深化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三)深入开展重点场所的综合治理。重点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防问题食品危害学生身体健康。

  

  (四)着力开展重点问题的综合治理。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窝点”。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治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开展调味品治理,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常用调味品的行为。开展餐具和食品包装材料治理,依法打击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二、严查重处,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一)加强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治理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到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督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依法强制退出的单位,要实施跟踪执法,彻底捣毁非法场所、没收工具设备,消除其再次从事违法活动的资本。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发现跨行业、跨区域、高风险场所的食品安全隐患为重点,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品种,深入组织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执法启动模式和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效能,基本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大保障力度,为联合执法队伍提供基本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对联合执法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建立联合执法奖惩机制。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对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案结销号,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不彻底等问题。

  

  (三)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加强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食品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建设,尽快形成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食品安全保卫工作体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严格落实《河北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立案监督等制度,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形成共同打击合力,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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