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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 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加大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淘汰力度,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自治区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重点防控区域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改扩建项目不再审批;非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审批,遵循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置换”原则。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监测、应急、风险评估和监管体系,强化重金属污染源在线监控,提高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管理能力。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启动建设废弃物堆存场地等项目。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启动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 全面推进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继续推进四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落实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确保规划项目顺利实施。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加强乌梁素海等湖泊污染治理。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控制标准,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适时发布水质监测信息。巩固以乌海为中心辐射周边的蒙西-棋盘井-乌斯太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成果,研究在呼包鄂地区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探索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增加空气污染物监测指标,逐步开展城市空气中pm2.5、臭氧、一氧化碳等指标监测和防控工作,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逐步搬迁城区内的重污染企业。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大力推进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开展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支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监控企业环保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和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库。 7.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加快开展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确定我区四大基地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联动机制。根据区域发展阶段、资源环境禀赋特征和行业特点,自治区本级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明确分级审批意见,重点强化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园区,无总量指标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推动环境监理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严把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8. 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环境保护。深入实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村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废弃工业场地污染治理,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以河套土默川灌区和西辽河灌区为试点,逐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农村牧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牧区转移。开展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和农牧业及农村牧区环境统计工作。 9.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环境功能区划,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对不同区域分类实行优化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对国家确定的我区八个重要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红线,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严格控制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大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严禁湿地开垦等破坏性活动。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基因库保护和建设。建立生态系统状况评估体系。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全面推进采空区沉陷区治理、植被恢复和尾矿库安全闭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进一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