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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 加大环保能力建设力度。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整体水平。逐步完成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完善盟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地下水、农畜产品产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点位及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自治区环境监测网,逐步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环境监测体系。充分利用环保在线监测平台,强化环境移动执法建设。加强物联网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16. 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区域限批等措施,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职责,构建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决策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环境保护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加强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环保队伍素质和能力。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加强苏木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健全环保队伍信息管理和高层次人才储备制度,实现高层次环保人才资源共享。健全环境保护激励竞争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17. 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相关政策,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强化组织实施。强化环境保护考核,将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等重要环保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实施阶段性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