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对“十二五”污染减排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2012年度减排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2012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比2011年减少1.5%(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5%,农业减少2%)、1%(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1%,农业减少1.5%以上)、1.5%,氮氧化物(nox)与2011年持平。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一是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等文件,坚决淘汰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铁合金、水泥、炼钢、炼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二是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94号)要求,关停淘汰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加快淘汰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推进皮革行业整合提升。 三是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应实施集中供热(汽)。其中石狮鸿山热电厂、晋江热电厂、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燃煤供汽锅炉,要在年底前淘汰。无法通过集中供热淘汰的锅炉,要积极改用lng或改电。 四是对淘汰落后产能所削减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调剂给当地新上项目使用。实行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行业排污总量控制,鼓励行业内重组提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排污指标可直接调剂给本行业新上项目。 五是集中供热范围内新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外的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确需新上的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必须同步除尘、脱硫、脱硝。 (二)加快实施减排工程 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进减排工程项目,其中列入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全省减排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实验区减排目标责任书(闽政文〔2011〕229号)的重点减排项目,要严格按照责任书规定时限和省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函》(闽减排办〔2012〕11号)的要求落实到位。 1.工业废水深度治理 一是所有已有项目入驻且产生污水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在年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经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已实行集中治理的要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是皮革加工企业(含原皮、蓝湿皮加工,不含后整饰)要全面实现“五水分流分治”,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全部实行回用,综合废水应采取膜处理等方式再生工业用水,无法再生回用的应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现有规模在30万标张/年及以上皮革企业必须通过二级清洁生产审核。 三是造纸行业要全面实施废水三级处理,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提高水回用率。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2013年底前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低于10吨。 四是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要下降20%左右。漂染集控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废水集中深度处理回用工程。 五是氮肥制造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废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闽环保总量〔2011〕64号)要求,按期完成清污分流、清洁生产、工艺用水循环利用技改和完善氨回收设施等任务。 六是化工、制药、石油加工、炼焦、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其他排放废水的重点行业,要分批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2.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脱硝 一是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烟气旁路必须全部铅封,并在确保不影响生产安全、供电供热可靠性的前提下取消(拆除、封堵)。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要达到9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