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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87号
【颁布时间】 2012-05-12
【实施时间】 201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是在保证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和基本保证“三公”发电小时数的基础上,煤电发电调度应将超出“三公”需求的发电量(包括与外省的交易电量)优先安排给已脱硝的机组,并鼓励未脱硝机组“三公”发电量交易给已脱硝机组。

  

  五是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并将出水cod、氨氮等统筹纳入运营管理考核内容。

  

  六是对未安装烧结机和炉窑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的钢铁和玻璃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加价;对已安装并正常联网的进行脱硫效率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要求的实行用电加价。

  

  七是加快研究制定推进燃煤锅炉(炉窑)脱硫和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的经济激励和约束措施,以及造纸、纺织印染、合成氨工业废水和水泥、冶炼工业废气等地方排放标准。

  

  (三)健全制度

  

  加强上下联动,完善减排项目调度和推进机制,省里重点抓对减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治理项目,中、小项目由市、县分级抓。强化预警告诫,省环保厅进一步完善减排进展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滞后的加强预警,对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加大督办力度,必要时商请省效能办予以效能告诫,或者报请省政府组织约谈。严格考核问责,省环保厅牵头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重点领域减排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问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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