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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是现有不达标、不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各市、县要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鼓励实行尾水回用。 五是各市、县要抓紧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污泥。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5.养殖业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 一是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 二是所有不属于拆迁关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实施雨(清)污分离、干清粪、废弃物综合利用(粪便生产有机肥)、废水综合治理达标排放(综合利用)的全过程污染综合治理,或者采取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和生态种养模式等。2012年底前,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规模化肉鸡、蛋鸡养殖场要全部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规模化生猪、肉牛、奶牛养殖场中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场的养殖头数,应达到本地区相应的规模化养殖类别总头数的60%以上。 三是加快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进度,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坚决整治生猪养殖场多、小、散的问题,实行规模化、小区化养殖并实施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 6.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一是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鼓励其他类型老旧机动车辆提前报废。 二是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者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不得转入我省;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两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福州、厦门、泉州市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其他设区市要在年底前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 (三)完善减排监测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减排设施监督管理。 一是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完善管理机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检定、验收、联网工作,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二是推进减排设施自动化控制,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非电行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都必须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脱硝中控系统;所有市、县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日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重点流域沿岸0.5万吨/日)及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行业工业企业,都要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三是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完善监测、执法装备,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检查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责任 一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项目,强化监管,确保实现减排目标。 二是所有排污单位、治污企业要确保按期完成减排项目。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环保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依法查处,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三是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0〕1号)和《关于下达“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1〕228号),齐抓共管,协调联动。 (二)完善政策 一是新(扩)建工业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要在区域内工业、生活新增削减量中调剂。对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的工业行业,原则上应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调剂。 二是对未按计划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集中供热淘汰小燃煤锅炉、废水废气减排项目和目标任务的地方、工业园区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阶段性限批,并落实评先创优“一票否决”,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不得参加有关先进、优秀评比。 三是严格执行现有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政策,并对未按规定铅封、取消(封堵)烟气旁路的燃煤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本省脱硝电价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