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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财经一[2012]86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接上页]


  第七条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第九条  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

  

  (一)担保机构担保:由区县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与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

  

  (二)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条  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其职责包括: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坏帐。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社保所应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基金利息收入计入本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担保机构业务经费补助。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确保安全运营。

  

  (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

  

  (三)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负责对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五)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区县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区县财政、人力社保局及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

  

  (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全市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全市担保业务汇总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代偿补偿机制。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建立担保基金的代偿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

  

  (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

  

  (三)代偿资金凭证。

  

  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年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每年拨付一次。其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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